一般理賠流程

1 緊急搶救

發現火災後,立即取用滅火器搶救,有安全之虞時,盡速逃離火場,並通報消防單位協助滅火,如有人員受傷則立即送醫急救。保持現場完整,必要時拍照存證。

撥打救護車或消防隊 119

並同時報警與聯絡保險公司

警察報案專線 110 0800-212-880

2 通報出險

火災發生後5日內向保險公司通報出險,在消防鑑識單位、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或保險公證人

*查勘前,務必保持現場完整,並針對受損標的物拍照存證,切勿將受損標的物丟棄。

*保險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以外保險標的物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3 查勘現場

被保險人會同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或保險公證人查勘現場,了解火災發生原因及經過情形,現場核對清點受損標的物,並由理賠人員或保險公證人說明理賠流程及應備文件。

4 理賠申請

被保險人可於火災發生後2年內,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若有任何不明瞭之處,可隨時向理賠承辦詢問。


查詢理賠應備文件

請根據以下列表以準備文件

下載文件並填寫

理賠申請書
險種理賠所需文件 商業火災保險 住宅火災保險 說明
建築物 營業
裝修
營業
生財
機械
設備
貨
物
建築物 動
產
賠償申請書、損失清單 被保險人簽章
火災證明書
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修復估價單
租賃契約影本
原裝修之估價單收據
或發票
原始標的購置之發票
或收據
進、出貨買賣憑證、
收據或發票
財產目錄
進貨單、送貨單、
倉單等帳冊、 憑證
生產日報表、成本分析表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抵押權人同意書 銀行貸款件
賠款同意書 被保險人簽章
電匯同意書 被保險人簽章

準備好證明及填妥文件後,聯繫理賠專員或透過以下方式提供給國泰:

前往附近據點交付申請文件
注意事項:
上述文件如係於國外作成者,須經我國駐港澳機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之認(驗)證,其文件係以英文以外文做成者,須附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並須經駐外館處或我國公證人認證。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前述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給付保險金。